青岛市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投资机构2015年度征集公告

2015-10-30 397

青岛市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投资机构2015年度征集公告

为加快推进青岛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青岛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0号)、青岛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企〔2015〕3号)和《青岛市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文广新产字[2015]8号),现将青岛市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文化引导基金”)征集合作投资机构公告如下:

    一、文化引导基金功能定位

青岛市文化引导基金是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发起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文化投资基金”),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文化创意企业和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端化、国际化和新兴业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青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是青岛市文化引导基金理事会确认的文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现面向全国公开征集文化引导基金合作投资机构的设立方案及其管理机构,文化引导基金首期出资1500万元,参股设立1只文化投资基金。

二、文化投资基金规模和投向

(一)基金规模

文化投资基金规模须达到6000万元以上,其中文化引导基金出资1500万元。

(二)资金投向

文化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企业,包括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网络传媒、广告会展、演艺娱乐、工艺美术、数字内容和动漫及文化创意与科技、旅游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重点项目。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设立文化投资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文化投资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负责基金的资金筹措和组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注册。申请人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人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所有出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

2、有明确的出资人、出资数额、比例和出资时间,出资来源合法合规,遵守国家“不得通过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等相关募集规定。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于我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企业,包括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会展、演艺娱乐、工艺美术、数字内容和动漫等相关产业。投向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可投资规模的70%,其中投资于青岛市辖区内企业的资金数额原则上不低于文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4、文化投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6000万元,文化引导基金出资额不超过文化投资基金认缴规模的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5、除受托管理机构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其他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不超过文化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

6、文化投资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文化投资基金总额的20%。

7、申请文化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增资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企业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且成立不足12个月,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文化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入股(入伙)价格不高于基金原始资金入股(入伙)价格。


8、文化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超过7年的,经理事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的条件


文化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投资机构本身可申请作为文化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也可新设、委托或推荐文化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文化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4、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文化产业投资方面有经验的投资管理人;

5、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在基金中有出资。

四、申请材料

投资机构需按照附件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

五、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申请采用网下书面材料递交方式,同时报送电子版。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八份,邮寄、当面递交均可,书面材料与电子材料须保持一致,并加盖骑缝章。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文化引导基金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请按照A4纸张格式准备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三)青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征集公告的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自本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

联系人:  刘洪源  王 昆

电话: 0532–68066776    传真:0532 - 68066533

联系邮箱:lhyuan2010@163.com                    

联系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710-B室

邮编:    266061

特此公告。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青岛市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投资机构申请材料范本